從自主性的表像到對可驗證性能的需求,人工智慧系統正越來越多地不再由其宣稱的功能來定義,而是由其能夠證明的實際表現來界定。
近年來,企業越來越傾向於宣傳其產品和服務為“人工智慧驅動”,由此引發的所謂“漂AI”訴訟也日益增多。
“漂AI”可理解為在產品、服務和組織敘事中,對人工智慧能力進行戰略性的誇大或誤導性表述。其核心在於製造一種自主性的錯覺,而實際上這些技術可能依賴于傳統軟體、人工流程或大量人力勞動。
當企業採用誤導性的行銷手段,誇大自身技術的能力或複雜程度時,就會發生“漂AI”。通過將系統宣傳得比實際更先進或更智慧,企業會在消費者、投資者和監管機構中製造出虛假的先進AI驅動創新的印象。此類做法可能削弱公眾對人工智慧技術的信心。由於用戶認知往往受到移動購物應用等日常工具的影響,人口結構差異在形成誤判信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建立明確的透明度對於確保消費者能夠對人工智慧技術做出明智判斷至關重要。
根據歐盟人工智慧法案,人工智慧系統可具備不同程度的自主性,使其能夠獨立或在有限的人類直接監督下自主行動並做出決策。本質上,這類系統能夠獨立完成任務並應對複雜環境,從而大幅減少對持續人工干預的需求。在合規監管方面,這種運行上的獨立性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的責任:企業不能再將人工智慧視為一個靜態且完全可預測的軟體工具來評估。
監管機構正開始要求企業提供嚴格的AI披露義務的硬性證據。企業向投資者和消費者作出與人工智慧相關的聲明時,越來越需要通過保證機制和審計手段來證實這些說法,以證明該技術確實存在、按所宣稱的方式運行,並對業務運營和績效產生可衡量的影響。
國際上,歐盟的《人工智慧法案》被廣泛認為是遏制“人工智慧包裝”行為的全球標杆。美國已有多個州級舉措,例如德克薩斯州的TRAIGA法案和加利福尼亞州的SB 53法案。英國2024年《資料與市場委員會法案》允許對不合規企業處以全球營業額最高10%的罰款。在阿聯酋,諸如迪拜推出的“人工智慧認證”等舉措則建立了聲譽執法機制。在東亞地區,臺灣公平貿易委員會等監管機構將欺詐性的AI驅動型宣傳視為虛假或誤導性廣告。
為降低人工智慧漂洗風險並確保符合新興監管標準,各組織應制定明確的內部治理措施,規範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分類和資訊披露。有效的治理不僅要求人工智慧系統在技術運行上的透明度,還要求其向消費者、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展示時同樣具備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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